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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1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用於渠務、防洪、河道治理或活化水體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堤壩、水池、蓄洪湖泊、水缸、處理設施、處置或排放設施、泵站、水道、暗渠、隧道、管道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監測和控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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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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