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用於污水處理和相關污泥及氣味處理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水缸、處理設施、處置或排放設施、泵站、隧道及相關傾卸或抽水豎井、污水渠、水道、暗渠、隧道、管道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監測和控制設施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2條
用於污水處理和相關污泥及氣味處理的以下工程設施:任何水缸、處理設施、處置或排放設施、泵站、隧道及相關傾卸或抽水豎井、污水渠、水道、暗渠、隧道、管道或任何其他工程設施,包括上述工程設施所包含的監測和控制設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