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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圓紙幣及輔助紙幣條例 第2條

壹圓紙幣及輔助紙幣條例 第2條

第2條

由財政司根據已廢除的《1935年壹圓紙幣條例》(Dollar Currency Notes Ordinance 1935)(1935年第42號)第4條所設立的紙幣保證基金的所有資產,須轉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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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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