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關長根據第(4)款發出的命令,必須列明命令開始生效的時間及有效的期間,並須由獲授權人員送達有關船隻的船東或船長。
度量衡條例 第5條
關長根據第(4)款發出的命令,必須列明命令開始生效的時間及有效的期間,並須由獲授權人員送達有關船隻的船東或船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