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根據本條例扣留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未有根據第(2)款發放,關長可向裁判官申請沒收該器具或貨物,該申請可在檢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亦可在本條例下有關該器具或貨物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提出。
度量衡條例 第3條
凡根據本條例扣留的度量衡器具或貨物未有根據第(2)款發放,關長可向裁判官申請沒收該器具或貨物,該申請可在檢控罪行的法律程序中提出,亦可在本條例下有關該器具或貨物的其他法律程序中提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