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以經理人、代理人或僱員身分,在營商過程中供應貨物時,或使用任何度量衡或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時違反本條例,則 —— (a) 該人;及 (b) 他的委託人或僱主, 均屬犯了同一罪行,可處以本條例對該罪行所定的刑罰。
度量衡條例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以經理人、代理人或僱員身分,在營商過程中供應貨物時,或使用任何度量衡或度量衡器具作商業用途時違反本條例,則 —— (a) 該人;及 (b) 他的委託人或僱主, 均屬犯了同一罪行,可處以本條例對該罪行所定的刑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