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私人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
第3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人條例草案的發起人,須在立法會秘書收到有意提交條例草案的通知後21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交附表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條例草案的費用。 (2) 如條例草案的發起人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請,要求豁免根據第(1)款就該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而政務司司長信納以下事項,政務司司長可全部或局部豁免該項費用 —— (a)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2條所指的慈善目的;或 (b) 該條例草案有助於某項政府措施的施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 (4) 根據第(1)款須繳的費用,是拖欠政府的債項,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