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規定有關私人條例草案的收費事宜。
私人條例草案條例(Cap.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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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有關私人條例草案的收費事宜。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私人條例草案條例》。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私人條例草案 (private bill)指符合以下條件的條例草案 —— (a) 主要是為個人、社團或法團的某些利益,而並非為公眾的利益,作出規定;及 (b) 並非政府法案; 法定語文 (official languages)指《法定語文條例》(第5章)第3條所指的法定語文。
主要是為個人、社團或法團的某些利益,而並非為公眾的利益,作出規定;及
並非政府法案;
提交私人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人條例草案的發起人,須在立法會秘書收到有意提交條例草案的通知後21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交附表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條例草案的費用。 (2) 如條例草案的發起人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請,要求豁免根據第(1)款就該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而政務司司長信納以下事項,政務司司長可全部或局部豁免該項費用 —— (a)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2條所指的慈善目的;或 (b) 該條例草案有助於某項政府措施的施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 (4) 根據第(1)款須繳的費用,是拖欠政府的債項,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私人條例草案的發起人,須在立法會秘書收到有意提交條例草案的通知後21天內,向庫務署署長繳交附表所指明而適用於該條例草案的費用。
如條例草案的發起人向政務司司長提出申請,要求豁免根據第(1)款就該條例草案須繳的費用,而政務司司長信納以下事項,政務司司長可全部或局部豁免該項費用 —— (a)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2條所指的慈善目的;或 (b) 該條例草案有助於某項政府措施的施行。
該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註冊受託人法團條例》(第306章)第2條所指的慈善目的;或
該條例草案有助於某項政府措施的施行。
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附表。
根據第(1)款須繳的費用,是拖欠政府的債項,可作為民事債項追討。
項條例草案的性質費用 $1每個用以修訂現行條例的條例草案,不論是使用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33,5002每個用以制定主體條例的條例草案,不論是使用一種或兩種法定語文,亦不論該條例草案是否同時修訂現行條例67,00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