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某些新界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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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可引稱為。
短期租約;
特殊用途契約;或
承租人根據以備忘錄形式註冊的契約。
(1) 在本條例中 ——
(2) 第(1)款定義中所提述的租約描述,即以下描述 —— (a) 契約載有一項有關各方所示明或擬使其在整段契約年期內有效的禁止條款,禁止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轉讓;及
(b) 契約所載條款,並無一條是令承租人在任何事件或任何或有事件發生時或在任何條件獲得遵守時,可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其每項權益轉讓,
短期租約;
第I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或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房屋協會的契約;
第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
契約載有一項有關各方所示明或擬使其在整段契約年期內有效的禁止條款,禁止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轉讓;及
契約所載條款,並無一條是令承租人在任何事件或任何或有事件發生時或在任何條件獲得遵守時,可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其每項權益轉讓,
(1) 凡契約是特殊用途契約,田土註冊處處長須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作具此意思的註明。
(2) 為施行本條例,契約 —— (a) 如在指定日期前已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特殊用途契約;
(b) 如在指定日期前並未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非特殊用途契約。
凡契約是特殊用途契約,田土註冊處處長須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作具此意思的註明。
如在指定日期前已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特殊用途契約;
如在指定日期前並未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非特殊用途契約。
(1) 承租人可藉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將一份以田土註冊處處長所指明的格式而作出的備忘錄註冊,將他根據任何契約而享有的權益(與該契約有關的土地的不分割份數除外)摒除於本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2)
承租人可藉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將一份以田土註冊處處長所指明的格式而作出的備忘錄註冊,將他根據任何契約而享有的權益(與該契約有關的土地的不分割份數除外)摒除於本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指其名字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為擁有人、契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人;及
買賣協議;或
按揭,
本條例所適用契約的年期現予續期,由契約若非因本條例便會屆滿的日期起,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完結時止,無須補繳地價。
(1) 在任何契約根據獲得續期的期間內,該契約及藉或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而設定的任何該契約內的權益,除非據該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否則須受以下各項規限 —— (a)
(b)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及聲明(包括重收權),但繳付租金的新權益保留條款及契諾除外;
(c)
(d)
(2) 任何人根據第(1)款(a)、(b)、(c)及(d)段所述的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而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須於有關契約根據獲得續期期間內繼續存在,猶如該續期期間已在有關文書內述明一樣,但如據設定該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的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則屬例外。
(3) 凡任何根據獲得續期的契約的條文 —— (a) 賦權出租人在付給承租人補償金後收回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
(b)
任何法律上的按揭或押記或衡平法按揭或押記;
任何公眾權利;
任何相互契諾、權利、地役權、租約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負擔;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及聲明(包括重收權),但繳付租金的新權益保留條款及契諾除外;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須繳交的地租;
在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獲得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情況下,則指在緊接續期期間前所須繳交的每年租金;及
(如屬繳交段指明的地租的情況)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承諾繳交該地租的契諾;
(如屬繳交段指明的每年租金的情況)承諾按照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方式及日期繳交該每年租金的契諾。
任何人根據第(1)款(a)、(b)、(c)及(d)段所述的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而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須於有關契約根據獲得續期期間內繼續存在,猶如該續期期間已在有關文書內述明一樣,但如據設定該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的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則屬例外。
賦權出租人在付給承租人補償金後收回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
引用此法例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50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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