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某些新界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訂定條文。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Cap.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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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旨在就某些新界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訂定條文。
弁言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2)
本條例可引稱為《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條生效日期*時存在而若非因本條例便會在1997年6月30日前屆滿的每份新界契約,但以下契約除外 —— (a) 短期租約; (b) 特殊用途契約;或 (c) 承租人根據第5條以備忘錄形式註冊的契約。
短期租約;
特殊用途契約;或
承租人根據第5條以備忘錄形式註冊的契約。
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 (Land Registry register)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註冊紀錄冊,而該註冊紀錄冊是關於作為新界契約標的之土地者;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指指定開始實施第6條的日期; 特殊用途契約 (lease for special purposes)指 —— (a) 符合第(2)款的描述的契約,但其本身並非 —— (i) 短期租約; (ii) 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或 (iii)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房屋協會的契約; (b) 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 短期租約 (short term tenancy)指批給年期示明不超過7年的契約;而就本定義而言,在計算該段期間時,不得包括憑藉任何權利的行使而已獲得或可能獲得的該契約的續期或續訂在內; 新界契約 (New Territories lease)及契約 (lease)指屬政府租契的新界土地契約,並包括批給該契約的協議。 (2) 第(1)款特殊用途契約定義中所提述的租約描述,即以下描述 —— (a) 契約載有一項有關各方所示明或擬使其在整段契約年期內有效的禁止條款,禁止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轉讓;及 (b) 契約所載條款,並無一條是令承租人在任何事件或任何或有事件發生時或在任何條件獲得遵守時,可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其每項權益轉讓, 不論契約的明訂條文是否准許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押記、按揭或分租,或在取得出租人或政府主管當局的同意後將其轉讓。
在本條例中 —— 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 (Land Registry register)指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備存於土地註冊處的註冊紀錄冊,而該註冊紀錄冊是關於作為新界契約標的之土地者; *指定日期 (appointed day)指指定開始實施第6條的日期; 特殊用途契約 (lease for special purposes)指 —— (a) 符合第(2)款的描述的契約,但其本身並非 —— (i) 短期租約; (ii) 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或 (iii)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房屋協會的契約; (b) 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 短期租約 (short term tenancy)指批給年期示明不超過7年的契約;而就本定義而言,在計算該段期間時,不得包括憑藉任何權利的行使而已獲得或可能獲得的該契約的續期或續訂在內; 新界契約 (New Territories lease)及契約 (lease)指屬政府租契的新界土地契約,並包括批給該契約的協議。
符合第(2)款的描述的契約,但其本身並非 —— (i) 短期租約; (ii) 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或 (iii)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房屋協會的契約;
短期租約;
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或
批給香港房屋委員會、香港鐵路有限公司、九廣鐵路公司或香港房屋協會的契約;
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地段中任何地段的契約;
第(1)款特殊用途契約定義中所提述的租約描述,即以下描述 —— (a) 契約載有一項有關各方所示明或擬使其在整段契約年期內有效的禁止條款,禁止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轉讓;及 (b) 契約所載條款,並無一條是令承租人在任何事件或任何或有事件發生時或在任何條件獲得遵守時,可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其每項權益轉讓, 不論契約的明訂條文是否准許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押記、按揭或分租,或在取得出租人或政府主管當局的同意後將其轉讓。
契約載有一項有關各方所示明或擬使其在整段契約年期內有效的禁止條款,禁止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或其任何權益轉讓;及
契約所載條款,並無一條是令承租人在任何事件或任何或有事件發生時或在任何條件獲得遵守時,可將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其每項權益轉讓,
所有特殊用途契約均須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予以註明
(1) 凡契約是特殊用途契約,田土註冊處處長須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作具此意思的註明。 (2) 為施行本條例,契約 —— (a) 如在指定日期前已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特殊用途契約; (b) 如在指定日期前並未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非特殊用途契約。
凡契約是特殊用途契約,田土註冊處處長須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作具此意思的註明。
為施行本條例,契約 —— (a) 如在指定日期前已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特殊用途契約; (b) 如在指定日期前並未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非特殊用途契約。
如在指定日期前已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特殊用途契約;
如在指定日期前並未由田土註冊處處長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註明為特殊用途契約,則須確切地當作為非特殊用途契約。
承租人的選擇權
(1) 承租人可藉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將一份以田土註冊處處長所指明的格式而作出的備忘錄註冊,將他根據任何契約而享有的權益(與該契約有關的土地的不分割份數除外)摒除於本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2) 在本條中,承租人 (lessee) —— (a) 指其名字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為擁有人、契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人;及 (b) 凡就相同權益而如此註冊的人多於一名,或除如此註冊的人外,尚有其他人根據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 —— (i) 買賣協議;或 (ii) 按揭, 而享有權益者,指所有該等共同行事的人。
承租人可藉於指定日期前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紀錄冊上將一份以田土註冊處處長所指明的格式而作出的備忘錄註冊,將他根據任何契約而享有的權益(與該契約有關的土地的不分割份數除外)摒除於本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在本條中,承租人 (lessee) —— (a) 指其名字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為擁有人、契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人;及 (b) 凡就相同權益而如此註冊的人多於一名,或除如此註冊的人外,尚有其他人根據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 —— (i) 買賣協議;或 (ii) 按揭, 而享有權益者,指所有該等共同行事的人。
指其名字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為擁有人、契約持有人或持有人的人;及
凡就相同權益而如此註冊的人多於一名,或除如此註冊的人外,尚有其他人根據在田土註冊處註冊的 —— (i) 買賣協議;或 (ii) 按揭, 而享有權益者,指所有該等共同行事的人。
買賣協議;或
按揭,
契約的續期
本條例所適用契約的年期現予續期,由契約若非因本條例便會屆滿的日期起,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完結時止,無須補繳地價。
負擔及契諾
(1) 在任何契約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的期間內,該契約及藉或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而設定的任何該契約內的權益,除非據該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否則須受以下各項規限 —— (a)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產權負擔及權益,包括 —— (i) 任何法律上的按揭或押記或衡平法按揭或押記; (ii) 任何公眾權利; (iii) 任何相互契諾、權利、地役權、租約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負擔; (b)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及聲明(包括重收權),但繳付租金的新權益保留條款及契諾除外; (c) 關於以下各項的新權益保留條款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須繳交的地租; (ii) 在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獲得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情況下,則指在緊接續期期間前所須繳交的每年租金;及 (d) 承租人 —— (i) (如屬繳交(c)(i)段指明的地租的情況)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承諾繳交該地租的契諾; (ii) (如屬繳交(c)(ii)段指明的每年租金的情況)承諾按照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方式及日期繳交該每年租金的契諾。 (2) 任何人根據第(1)款(a)、(b)、(c)及(d)段所述的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而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須於有關契約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期間內繼續存在,猶如該續期期間已在有關文書內述明一樣,但如據設定該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的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則屬例外。 (3) 凡任何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的契約的條文 —— (a) 賦權出租人在付給承租人補償金後收回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 (b) 訂明計算補償金的方法,而該方法包括提述 —— (i) 某一款額的分數,而其分子為一者;及 (ii) 在收回的日期當日年期尚未屆滿的部分, 則所採用的計算方法,須猶如該分數的分母比該契約所指明的分母加大50,以及猶如該契約原已示明批給的年期包括該契約藉第6條獲得續期的期間在內一樣。
在任何契約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的期間內,該契約及藉或根據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而設定的任何該契約內的權益,除非據該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否則須受以下各項規限 —— (a)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產權負擔及權益,包括 —— (i) 任何法律上的按揭或押記或衡平法按揭或押記; (ii) 任何公眾權利; (iii) 任何相互契諾、權利、地役權、租約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負擔; (b)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及聲明(包括重收權),但繳付租金的新權益保留條款及契諾除外; (c) 關於以下各項的新權益保留條款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須繳交的地租; (ii) 在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獲得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情況下,則指在緊接續期期間前所須繳交的每年租金;及 (d) 承租人 —— (i) (如屬繳交(c)(i)段指明的地租的情況)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承諾繳交該地租的契諾; (ii) (如屬繳交(c)(ii)段指明的每年租金的情況)承諾按照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方式及日期繳交該每年租金的契諾。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產權負擔及權益,包括 —— (i) 任何法律上的按揭或押記或衡平法按揭或押記; (ii) 任何公眾權利; (iii) 任何相互契諾、權利、地役權、租約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負擔;
任何法律上的按揭或押記或衡平法按揭或押記;
任何公眾權利;
任何相互契諾、權利、地役權、租約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其他負擔;
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及聲明(包括重收權),但繳付租金的新權益保留條款及契諾除外;
關於以下各項的新權益保留條款 —— (i)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須繳交的地租; (ii) 在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獲得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情況下,則指在緊接續期期間前所須繳交的每年租金;及
除第(ii)節另有規定外,指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須繳交的地租;
在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獲得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的情況下,則指在緊接續期期間前所須繳交的每年租金;及
承租人 —— (i) (如屬繳交(c)(i)段指明的地租的情況)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承諾繳交該地租的契諾; (ii) (如屬繳交(c)(ii)段指明的每年租金的情況)承諾按照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方式及日期繳交該每年租金的契諾。
(如屬繳交(c)(i)段指明的地租的情況)按照《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承諾繳交該地租的契諾;
(如屬繳交(c)(ii)段指明的每年租金的情況)承諾按照在緊接續期期間前適用的相同方式及日期繳交該每年租金的契諾。
任何人根據第(1)款(a)、(b)、(c)及(d)段所述的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而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須於有關契約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期間內繼續存在,猶如該續期期間已在有關文書內述明一樣,但如據設定該產權負擔、權益、契諾、原權益保留條款、新權益保留條款、約定條件、但書或聲明的文書顯示有相反意向,則屬例外。
凡任何根據第6條獲得續期的契約的條文 —— (a) 賦權出租人在付給承租人補償金後收回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 (b) 訂明計算補償金的方法,而該方法包括提述 —— (i) 某一款額的分數,而其分子為一者;及 (ii) 在收回的日期當日年期尚未屆滿的部分, 則所採用的計算方法,須猶如該分數的分母比該契約所指明的分母加大50,以及猶如該契約原已示明批給的年期包括該契約藉第6條獲得續期的期間在內一樣。
賦權出租人在付給承租人補償金後收回作為契約標的之土地;及
訂明計算補償金的方法,而該方法包括提述 —— (i) 某一款額的分數,而其分子為一者;及 (ii) 在收回的日期當日年期尚未屆滿的部分,
某一款額的分數,而其分子為一者;及
在收回的日期當日年期尚未屆滿的部分,
違反契諾
本條例對任何因在指定日期前作出的違反契諾而產生的權利,並不構成放棄。
訂立規例的權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規例 —— (a)-(h) (i) 訂定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內作出的記項; (j) (k) 訂明各式表格;及 (l) 概括地訂定條文,以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及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訂定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紀錄冊內作出的記項;
訂明各式表格;及
概括地訂定條文,以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條文及實現本條例的目的。
特殊用途契約定義內所特別包括的地段
葵涌地段第4號
葵涌地段第5號
新九龍內地段第5611號
新九龍內地段第5910號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15號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17號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22號及增批部分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23號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24號
新九龍永久碼頭第25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17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20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21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23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28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29號
荃灣永久碼頭第31號
丈量約份第6約地段第1405號A段
丈量約份第6約地段第1405號B段
丈量約份第6約地段第1405號餘段
丈量約份第51約地段第4925號
丈量約份第83約地段第2140號
丈量約份第102約地段第3329號餘段
丈量約份第335約地段第275號
丈量約份第450約地段第725號
丈量約份第450約地段第726號
丈量約份第450約地段第727號
丈量約份第453約地段第1235號
特殊用途契約定義內所特別不包括的地段
沙田市地段第143號
屯門市地段第238號
丈量約份第379約地段第758號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