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就影響土地財產或不動產的契據、轉易契、判決及其他文書的註冊,土地註冊處紀錄的備存,以及其他與土地註冊有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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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任何地圖、圖則或繪圖;
任何載有非視覺影像的數據的紀錄碟、紀錄帶或其他裝置,而所載有的數據能在有或無其他設備的協助下得以重現;及
任何載有視覺影像的軟片、紀錄帶或其他裝置,而所載有的視覺影像能在有或無其他設備的協助下得以重現;
任何與土地或與土地的任何權益或押記有關的訴訟或程序,而該等訴訟或程序是在法院或審裁處待決者;及
一項破產呈請;
(1) 土地註冊處是為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進行註冊的公共辦事處;所有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如會影響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以及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均可在該辦事處以訂明的方式記入和註冊。
(2)
土地註冊處是為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進行註冊的公共辦事處;所有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如會影響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以及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均可在該辦事處以訂明的方式記入和註冊。
(1) 達成浮動押記的文件,不論其是否特別指明任何被押記的土地,就而言,均並非為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
(2) 達成在1984年11月1日當日或之前或之後設定的浮動押記的文件,於該押記在1984年11月1日之後具體化(由承押記人簽署或代其簽署的證明書證明)時 —— (a) 對擬受影響的土地,即變成一項固定押記;及
(b) 就而言,是一份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
(3) 為施行,簽立第(2)款所述的押記的時間,即為簽署該款所述的證明書的時間。
達成浮動押記的文件,不論其是否特別指明任何被押記的土地,就而言,均並非為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
對擬受影響的土地,即變成一項固定押記;及
就而言,是一份會影響在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
為施行,簽立第(2)款所述的押記的時間,即為簽署該款所述的證明書的時間。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所有作出、簽立或取得並依據本條例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須按照其各自註冊日期的先後而訂出彼此之間的優先次序,而該等註冊日期須按照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斷定。
(2) 凡上述的所有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沒有作出註冊,對於就同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付出有值代價的任何其後真誠買方或承按人,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均絕對無效:但本款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引伸而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3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亦不引伸而適用於任何規管租賃(《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界定者)。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所有作出、簽立或取得並依據本條例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須按照其各自註冊日期的先後而訂出彼此之間的優先次序,而該等註冊日期須按照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斷定。
凡上述的所有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沒有作出註冊,對於就同一幅地、物業單位或處所付出有值代價的任何其後真誠買方或承按人,在所有用意和目的上均絕對無效:但本款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引伸而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3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亦不引伸而適用於任何規管租賃(《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界定者)。
關於任何較先的未註冊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或判決的任何通知,不論其為實際或推定的通知,均不影響已妥為註冊的任何上述該等文書的優先次序。
所有在下述各有關時間內妥為註冊的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和判決,即:在簽立後一個月內分別註冊的所有契據、轉易契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以及在登錄或記錄後一個月內註冊的所有判決,須各別地以同樣方式享有優先權,並且分別地只依照各有關日期生效,其方式猶如本條例並未通過一樣。
儘管或已有規定,已妥為註冊的押記令或待決案件,由註冊日期的翌日起具有優先權。
本條例與判決有關的條文(在不抵觸下文所載的條文下)引伸而適用於待決案件。
所有待決案件,均只許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不得在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其他辦事處註冊;凡沒有在上述辦事處註冊的待決案件,對擬受此影響的產業的任何買方或承按人均無約束力。
判決、命令或待決案件的註冊,由註冊日期起計滿5年即停止有效,但該判決、命令或待決案件可不時再註冊,而一經再註冊,即由再註冊日期起有效5年。
所有已註冊或再註冊的待決案件,以及所有已根據本條例再註冊的判決或命令,具有一如已註冊的判決的同樣效力及效用,但無進一步或其他的效力及效用。
在法庭或法官席前尋求約束任何財產的訴訟中,凡該法庭或法官信納該訴訟是並非真正進行檢控,或並非是為了所表明的其他充分理由的可在裁定待決案件時,或在該案件待決期間,作出命令,將該待決案件在土地註冊處的註冊撤銷而無須得註冊該案件的一方同意,並可指示被代為作出註冊的一方支付所有因註冊或撤銷該註冊而引致的費用及開支,包括申請撤銷的費用,或可就該等費用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費用,作出該法庭或法官認為是公正的其他命令。
根據申請撤銷待決案件,可藉向法庭提出呈請或動議,或藉內庭發出傳票,以簡易程序提出,以及可由任何對已就待決案件作出註冊的財產具有權益的人提出,而不論該人是否為待決案件的一方。
如有撤銷任何上述註冊的命令作出,土地註冊處處長須於註冊摘要和該命令的正式文本提交予他存檔時,在登記冊上記入解除該待決案件的記項,並可就該記項發出證明書。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土地註冊處處長如果(但僅如果)信納下述(a)、(b)及(c)段,須以憑藉或根據本條例訂明的方式為任何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或判決註冊 —— (a) 該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或判決,可根據本條例予以註冊,或根據任何其他條例的規定必須根據本條例予以註冊;
(b) 本條例和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條文,以及與任何文書根據本條例而予註冊所有關的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均已符合;及
(c) 訂明費用已予繳付。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在《土地測量條例》()生效日期之後簽立並達成土地分割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如沒有附隨下述的土地界線圖,土地註冊處處長不得為該契據、轉易契或文書註冊 —— (a) 顯示及勾劃分割後的各幅土地的土地界線圖;及
(b)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經由認可土地測量師按照《土地測量條例》()簽署和核證的土地界線圖。
(3) 凡土地分割是藉遺囑或判決而達成,且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或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已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則該遺囑認證書或判決不必附隨第(2)款所提述的土地界線圖,但藉以移轉分割後任何一幅土地的業權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在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時,須附隨該份土地界線圖。
(4) 如土地界線圖是附隨第(2)或(3)款所適用的任何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以及是由政府所擬備的,則該土地界線圖不必由認可土地測量師簽署和核證。
(5)
該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或判決,可根據本條例予以註冊,或根據任何其他條例的規定必須根據本條例予以註冊;
本條例和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條文,以及與任何文書根據本條例而予註冊所有關的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均已符合;及
訂明費用已予繳付。
顯示及勾劃分割後的各幅土地的土地界線圖;及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經由認可土地測量師按照《土地測量條例》()簽署和核證的土地界線圖。
凡土地分割是藉遺囑或判決而達成,且該遺囑的遺囑認證書或判決(視屬何情況而定)已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則該遺囑認證書或判決不必附隨第(2)款所提述的土地界線圖,但藉以移轉分割後任何一幅土地的業權的契據、轉易契或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在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時,須附隨該份土地界線圖。
引用此法例
《土地註冊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28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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