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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5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該無遺囑者遺下後嗣,但無遺下丈夫或妻子,則須為該無遺囑者的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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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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