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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2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2條

第2條

儘管《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5(a)條有任何規定,但根據該條發出或效力猶如根據該條發出一樣的命令中,如載有婚姻一方無須再受約束與另一方同居的規定,而該規定仍然有效者,則就本條而言,該規定並不具有以虐待理由而由法院作出的分居裁決一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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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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