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段所規定的選擇權 —— (a) 只可在最初就無遺囑者的遺產取得承辦之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內行使;並 (b) 以書面通知遺產代理人的方式行使。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4條
本段所規定的選擇權 —— (a) 只可在最初就無遺囑者的遺產取得承辦之日起計的12個月期間內行使;並 (b) 以書面通知遺產代理人的方式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