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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1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1條

尚存配偶要求取得居所的權利

第1條

(1) 凡無遺囑者的剩餘遺產包含或包括對該無遺囑者去世時其尚存丈夫或妻子正在居住的處所(在本附表內稱為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遺產代理人須於該尚存丈夫或妻子作出如此的選擇後,撥出有關權益 —— (a) 以償付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對該無遺囑者的遺產所享有的任何權益;或 (b) 局部償付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對該無遺囑者的遺產所享有的權益,局部則用以交換由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向遺產代理人支付的金錢。 (2) 第(1)節不適用於下列權益 —— (a) 將自無遺囑者去世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終止的租約;或 (b) 業主可藉在該日之後發出通知使其在該期間的剩餘日子內終止的租約。 (3) 為按上述規定而撥出權益,遺產代理人須確定及訂定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的價值,及為此目的而聘用一名符合資格的估價員,並可作出任何所需的移轉或轉易(包括一項同意),以便有效地撥出有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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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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