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節不適用於下列權益 —— (a) 將自無遺囑者去世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終止的租約;或 (b) 業主可藉在該日之後發出通知使其在該期間的剩餘日子內終止的租約。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2條
第(1)節不適用於下列權益 —— (a) 將自無遺囑者去世當日起計的2年期間內終止的租約;或 (b) 業主可藉在該日之後發出通知使其在該期間的剩餘日子內終止的租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