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3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為按上述規定而撥出權益,遺產代理人須確定及訂定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的價值,及為此目的而聘用一名符合資格的估價員,並可作出任何所需的移轉或轉易(包括一項同意),以便有效地撥出有關權益。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2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