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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6條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6條

精神不健全的人及幼年人

第6條

(1) 凡尚存丈夫或妻子是一名精神不健全的人,其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可代其作出或給予本附表所規定的選擇、要求或同意;如無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則由法院代行。 (2) 由身為幼年人的尚存丈夫或妻子作出或給予本附表所規定的選擇、要求或同意,其有效性及約束力,猶如該人已屆成年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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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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