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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2條

退休金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已作出選擇的人員 (officer who has elected)指根據1967年1月5日第2/67號人事通告(該通告在憲報刊登為1967年第3號法律公告)具有資格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該人員已根據並按照上述人事通告的條款及條件,選擇只取其實職薪金的90%及外地僱員津貼的50%作為計算根據本條例可批予該人員的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之用;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Secretary)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設立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公職、公職服務 (public service)指 —— (a)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或任何英聯邦國家或地區的服務; (b) 任職於下列機構的服務:東非專員公署、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東非郵政電訊管理局、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東非共同體、東非港口公司、東非郵政電訊公司、東非鐵路公司,或任何以上機構的後繼機構; (c) (i) 根據海外離職金計劃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ii) 根據與聯合王國教員離職金有關的法令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iii) 任職於聯合王國地方當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iv) 任職於聯合王國國立衞生服務部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d) 為本條例的目的經總督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e) 根據《1957年總督退休金法令》*(1957 c. 62 U.K.)或1979年總督退休金計劃,或根據任何將此等法令或計劃修訂或取代的法令或計劃,可獲批予退休金的服務,但為計算退休金或酬金或為施行第9條的規定的目的,則不包括該等服務; (f) 在非洲東部上訴法院或東非上訴法院以擔任院長、副院長、上訴法院大法官、司法常務官職位的身分,或以人員或受僱人的身分從事的服務; (g) 任職於西印度群島臨時專員公署的服務; (h) 任職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英國電訊及郵政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 (public service in a civil capacity under the Government),如下述(a)、(b)段中的服務由任職於政府的服務接續而無間斷,則須當作包括(a)、(b)段中的服務,並且該等服務是非設定職位的服務 —— (a)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華人公立醫局委員會管理的華人公立醫局中任職的服務(不包括以醫生身分任職的服務);及 (b)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分區巡察委員會管理的分區巡察隊中任職的服務, 而由1941年12月25日至1947年3月31日的一段服務期須受第20條的條文規限,猶如在1941年12月25日之前被包括在內的(a)及(b)段的服務是任職於政府的服務一樣;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pensionable service)指在計算退休金時可計及的服務期或服務;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 —— (a) 就1965年3月31日之後任職於政府的服務而言,指 —— (i) 實職薪金,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90%的實職薪金; (ii) 外地僱員津貼,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50%的外地僱員津貼; (iii) 個人津貼; (iv) 特別津貼,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90%的特別津貼;及 (v) 根據第(3)款當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津貼, 但不包括任何其他薪酬; (b)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指按照當其時對該項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可用以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指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設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外地僱員津貼 (expatriation pay)指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該筆款額是按照管限該項津貼的稱為《政府規例》的行政規則及規管公務人員的任何其他行政規則或其他文書的條文而批予者; 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pensionable emoluments enjoyed)就無薪休假的人員而言,包括假若該人員未有取假而按十足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條件繼續值勤,該人員本應會享有的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其他公職、其他公職服務 (other public service)指並非任職政府的公職或公職服務; 尚存配偶 (surviving spouse),就任何個別人員而言,指該人員去世時身為該人員配偶的人; 非設定職位 (non-established office)指並非設定職位的公職服務職位; 個人津貼 (personal allowance)指對當其時擔任某職位的人個別批予的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但如批予該附加款額時其附帶條件為不得將之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則不包括該附加款額; 特別津貼 (special allowance)指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該款額是由立法會根據第2A條通過決議宣布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特別津貼者; 特准增加額 (authorized increase)一詞的涵義,與在《退休金(增加)條例》(第30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配偶 (spouse),就個別人員而言 —— (a) (如該人員締結婚姻,而由於其婚姻的形式,該人員是不能同時與另一人結婚的)指與該人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人; (b) (如該人員締結婚姻,而由於其婚姻的形式,該人員成為或變為同時與多於一人有合法婚姻關係)除第18(3)(a)條另有規定外,指最先與該人員結婚的人; (c) (如該人員締結合法的中國舊式婚姻)指結髮或填房妻子; 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notional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任何人員在任職期間所享有的或支取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而此等薪酬,為本條例的目的是當作為自該人員離職當日起至其年屆55歲或去世當日為止(以較早者為準)會增加價值,且增幅會與特准增加額的百分率相同者; 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 (qualifying service)指在按服務期長短決定人員是否具有資格領取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時可予計及的服務期; 設定職位 (established office) —— (a) 就任職於政府的服務而言,指 —— (i) 憑藉當其時有效的命令宣布為設定職位的職位,而該項命令乃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者;又該命令可指明一個較該命令為早的日期,自該日期起將該職位當作為設定職位;而命令又可不時由如此作出和刊登的命令予以修訂、增補或撤銷;但如因該等修訂或撤銷而致任何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則凡在命令被修訂或撤銷時擔任該職位的人只要仍繼續擔任該職位,則就該人而言,在其繼續擔任該職位期間,該職位仍繼續是設定職位;或 (ii)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是可享退休金的職位,而無論該職位是對一般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或是對個別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是可享退休金者;且在直到憑藉行政長官所作出的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而致該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之前,該職位仍是設定職位;而如此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須與根據上文第(i)節為撤銷根據本條例所作的命令而作出的命令,具有相同的效力:但不得因任何職位被宣布為設定職位,即當作為默示任何在退休當日不屬於政府常額編制的人員由於擔任該職位,而變成擔任設定職位;或 (iii) 憑藉行政長官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職位;該命令並可指明該職位被當作為屬設定職位的期間; (b)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指根據對該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在當其時乃屬可享退休金的職位; 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highest pensionable emoluments)指按照根據本條例所訂規例而釐定的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補償計劃 (compensation scheme)指根據第6A條批准的補償計劃; 薪金 (salary)指就設定職位所支付的薪金,如有條文規定須將擔任非設定職位的服務期計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期,則指就該非設定職位所支付的薪金。 (2)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3)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指令將人員就署理職位所收取的任何津貼,當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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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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