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ordinance

退休金條例

章號
Cap. 89
版本日期
條文數
309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對規管批予公職服務的退休金、酬金及其他津貼的法律予以綜合和修訂。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3)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指令將人員就署理職位所收取的任何津貼,當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1條
第a條

以文職身分任職於政府或任何英聯邦國家或地區的服務;

第b條

任職於下列機構的服務:東非專員公署、東非公共服務組織、東非郵政電訊管理局、東非鐵路港口管理局、東非共同體、東非港口公司、東非郵政電訊公司、東非鐵路公司,或任何以上機構的後繼機構;

第c條
第i條

根據海外離職金計劃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第ii條

根據與聯合王國教員離職金有關的法令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第iii條

任職於聯合王國地方當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或

第iv條

任職於聯合王國國立衞生服務部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第d條

為本條例的目的經總督決定為公職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

第e條

根據《1957年總督退休金法令》*(1957 c. 62

U.K.)或1979年總督退休金計劃,或根據任何將此等法令或計劃修訂或取代的法令或計劃,可獲批予退休金的服務,但為計算退休金或酬金或為施行的規定的目的,則不包括該等服務;

第f條

在非洲東部上訴法院或東非上訴法院以擔任院長、副院長、上訴法院大法官、司法常務官職位的身分,或以人員或受僱人的身分從事的服務;

第g條

任職於西印度群島臨時專員公署的服務;

第h條

任職於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的英國電訊及郵政局的帶有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服務;

第a條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華人公立醫局委員會管理的華人公立醫局中任職的服務(不包括以醫生身分任職的服務);及

第b條

在當時民政司轄下分區巡察委員會管理的分區巡察隊中任職的服務,

第a條
第i條

實職薪金,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90%的實職薪金;

第ii條

外地僱員津貼,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50%的外地僱員津貼;

第iii條

個人津貼;

第iv條

特別津貼,而對已作出選擇的人員而言,則指90%的特別津貼;及

第v條

根據第(3)款當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津貼,

第b條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指按照當其時對該項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可用以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a條

(如該人員締結婚姻,而由於其婚姻的形式,該人員是不能同時與另一人結婚的)指與該人員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人;

第b條

(如該人員締結婚姻,而由於其婚姻的形式,該人員成為或變為同時與多於一人有合法婚姻關係)除另有規定外,指最先與該人員結婚的人;

第c條

(如該人員締結合法的中國舊式婚姻)指結髮或填房妻子;

第a條
第i條

憑藉當其時有效的命令宣布為設定職位的職位,而該項命令乃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刊登於憲報者;又該命令可指明一個較該命令為早的日期,自該日期起將該職位當作為設定職位;而命令又可不時由如此作出和刊登的命令予以修訂、增補或撤銷;但如因該等修訂或撤銷而致任何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則凡在命令被修訂或撤銷時擔任該職位的人只要仍繼續擔任該職位,則就該人而言,在其繼續擔任該職位期間,該職位仍繼續是設定職位;或

第ii條

在緊接本條例生效日期前是可享退休金的職位,而無論該職位是對一般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或是對個別擔任該職位的人員而言,是可享退休金者;且在直到憑藉行政長官所作出的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而致該職位不再是設定職位之前,該職位仍是設定職位;而如此由行政長官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須與根據上文第(i)節為撤銷根據本條例所作的命令而作出的命令,具有相同的效力:但不得因任何職位被宣布為設定職位,即當作為默示任何在退休當日不屬於政府常額編制的人員由於擔任該職位,而變成擔任設定職位;或

第iii條

憑藉行政長官作出並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當作為已是設定職位的職位;該命令並可指明該職位被當作為屬設定職位的期間;

第b條

就其他公職服務而言,指根據對該公職服務有效的法律或規例在當其時乃屬可享退休金的職位;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第3條

行政長官如認為適當,可指令將人員就署理職位所收取的任何津貼,當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

第2A條立法會宣布特別津貼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權力

(1) 立法會可藉決議宣布,為施行本條例,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特別津貼。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決議須指明其開始生效的日期;該日期可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但不得早於1967年11月1日。

第1條

立法會可藉決議宣布,為施行本條例,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特別津貼。

第2條

根據第(1)款所作的決議須指明其開始生效的日期;該日期可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但不得早於1967年11月1日。

第2B條行政長官轉授權力
第2C條適用範圍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退休金利益條例》()生效日期*前按享有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條款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且不論此等人員是否由其他公職轉任者。

(2) 本條例不得適用於《退休金利益條例》()所指並憑藉該條例第或(c)條而為該條例所適用的在職人員。

(3) 本條例不適用於憑藉《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c)或(d)條而為該條例所適用的人員。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本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退休金利益條例》()生效日期*前按享有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條款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且不論此等人員是否由其他公職轉任者。

第2條

本條例不得適用於《退休金利益條例》()所指並憑藉該條例第或(c)條而為該條例所適用的在職人員。

第3條

本條例不適用於憑藉《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條例》()第、(c)或(d)條而為該條例所適用的人員。

第3條退休金規例

(1) 退休金、酬金及其他津貼,須由行政長官按照根據本條例所訂的規例批予曾任職政府的人員,以及批予因死亡而終止該服務的人員的受養人:但如有明文規定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者,則該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只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上述規例可不時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訂立的規例加以修訂、增補或撤銷;而如此訂立的規例須於憲報刊登,並須提交立法會。

(2)

(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為了將利益授予任何人,或為了將屬於任何人的某項無行為能力撤除,使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具追溯效力始屬公平者,則可為該目的而賦予該規例追溯效力:但該規例除非事先已得立法會以決議表示批准,否則不得具追溯效力。

(4) 根據本條例批予人員的任何退休金、額外退休金、酬金或特惠金,須按照與該人員有關的和在該人員實際退休、死亡或受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有效的條文計算。

(5) 憑藉《1994年多條退休金條例(雜項修訂)條例》*()制訂的第(4)款,現予當作為已自1993年2月1日起實施。

第1條

退休金、酬金及其他津貼,須由行政長官按照根據本條例所訂的規例批予曾任職政府的人員,以及批予因死亡而終止該服務的人員的受養人:但如有明文規定任何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者,則該項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只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予。上述規例可不時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所訂立的規例加以修訂、增補或撤銷;而如此訂立的規例須於憲報刊登,並須提交立法會。

第2條
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為了將利益授予任何人,或為了將屬於任何人的某項無行為能力撤除,使根據本條訂立的任何規例具追溯效力始屬公平者,則可為該目的而賦予該規例追溯效力:但該規例除非事先已得立法會以決議表示批准,否則不得具追溯效力。

第4條

根據本條例批予人員的任何退休金、額外退休金、酬金或特惠金,須按照與該人員有關的和在該人員實際退休、死亡或受傷(視屬何情況而定)當日有效的條文計算。

第5條

憑藉《1994年多條退休金條例(雜項修訂)條例》*()制訂的第(4)款,現予當作為已自1993年2月1日起實施。

第4條退休金等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

凡依據本條例不時以退休金、酬金或其他津貼的方式批出的款項,均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出和支付。

309 條

引用此法例

《退休金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89(檢索日期:2026-07-0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