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退休金條例 第2條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凡任何人員已獲實聘擔任某一設定職位而其後受聘擔任另一設定職位,除非該後述職位的聘用條款另有規定,否則為本條例的目的,該後述職位即為該人員獲實聘的職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