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宣布特別津貼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權力
第2A條
(1) 立法會可藉決議宣布,為施行本條例,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特別津貼。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決議須指明其開始生效的日期;該日期可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但不得早於1967年11月1日。
退休金條例 第2A條
立法會宣布特別津貼可供計算退休金的權力
(1) 立法會可藉決議宣布,為施行本條例,特別附加於薪金的款額作為可供計算退休金的特別津貼。 (2) 根據第(1)款所作的決議須指明其開始生效的日期;該日期可早於通過決議的日期,但不得早於1967年11月1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