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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6條

退休金條例 第6條

第6條

至於根據第(2)款行使任何權力,以 —— (a) 拒絕批予退休金或津貼;或 (b) 取消或扣減已批予的退休金或津貼, (i)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所界定的司法職位,指定人員在行使該項權力之前須考慮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意見; (ii) 公職職位,而該職位並非《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93章)第6(2)條或附表1所指明的職位,則指定人員在行使該項權力之前須考慮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意見。 如被拒絕、取消或扣減退休金或津貼的人員,乃擔任或在緊接離開公職之前是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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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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