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 —— (a) 已獲批予退休金或津貼的人員 —— (i) 被裁定犯了任何與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有關的罪行,而該罪行乃行政長官核證為已對香港造成嚴重損害或可能令人對公職服務大失信心者; (ii) 被裁定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的罪行,而該罪行乃與該人過往任職於政府的公職服務有關者;或 (iii) 被裁定犯了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 (b) 被裁定犯了(a)段所提述的罪行的人員,遭政府行使紀律懲處權迫令退休, 該人員可能不獲批予退休金、酬金或津貼,又或該人員已獲批予的退休金或津貼,可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視屬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