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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1條

退休金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施行第15(1)及(2)條,指定人員可決定以下事項 —— (a) 退休金、酬金或津貼是否須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或不得批予(視屬何情況而定); (b) 開始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酬金或津貼的日期,但須符合第(11)款的規定;及 (c) 如屬扣減退休金、酬金或津貼,則為決定所扣減的款額,而以不超過退休金、酬金或津貼的2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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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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