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指定人員行使第14或15條所授予的權力,該指定人員須隨即用書面通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人。
退休金條例 第4條
凡指定人員行使第14或15條所授予的權力,該指定人員須隨即用書面通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