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如因指定人員在行使第14或15條所授予的權力時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在作出載有該決定的通知當日起計30日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呈請書反對該決定。
退休金條例 第5條
任何人如因指定人員在行使第14或15條所授予的權力時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可在作出載有該決定的通知當日起計30日內,或在行政長官所准許的較長期間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呈請書反對該決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