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凡按照第(1)款所指的決定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或津貼的人獲得赦免,則該人若非因為如第15(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和判處,其本應會有權領取的退休金或津貼必須恢復付予該人,並且須追溯至該項退休金或津貼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當日;但在決定該項退休金或津貼是否有任何未付款項付予該人,並在計算該筆未付款項的款額時,須計及所有已根據第(8)款支付或運用的款項,如退休金或津貼曾作扣減,則須計及所有作為經扣減的退休金或津貼而支付的款項。
退休金條例 第9條
凡按照第(1)款所指的決定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或津貼的人獲得赦免,則該人若非因為如第15(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和判處,其本應會有權領取的退休金或津貼必須恢復付予該人,並且須追溯至該項退休金或津貼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當日;但在決定該項退休金或津貼是否有任何未付款項付予該人,並在計算該筆未付款項的款額時,須計及所有已根據第(8)款支付或運用的款項,如退休金或津貼曾作扣減,則須計及所有作為經扣減的退休金或津貼而支付的款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