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凡按照第(1)款所指的決定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或津貼的人已按照定罪所施加的監禁刑罰服刑完畢,行政長官可發出指示,將該人若非因為如第15(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和判處,其本應會有權領取的退休金或津貼須由該人服滿監禁刑罰當日起,或由行政長官在指示中所指明的較後日期起,恢復付予該人;凡行政長官作出如此指示,該指示所涉及的退休金或津貼即須按照該指示恢復付予該人。
退休金條例 第10條
凡按照第(1)款所指的決定被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退休金或津貼的人已按照定罪所施加的監禁刑罰服刑完畢,行政長官可發出指示,將該人若非因為如第15(1)條所指明般被定罪和判處,其本應會有權領取的退休金或津貼須由該人服滿監禁刑罰當日起,或由行政長官在指示中所指明的較後日期起,恢復付予該人;凡行政長官作出如此指示,該指示所涉及的退休金或津貼即須按照該指示恢復付予該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