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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11條

退休金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凡指定人員行使第14或15條所授予的權力,有關的取消、暫停支付或扣減(視屬何情況而定) —— (a) 如無人就行使該項權力根據第(5)款提交呈請書,則在提交該呈請書的期限屆滿之前不得實施;或 (b) 如有人提交該呈請書,則在對該呈請書作出決定或在該呈請書被撤回之前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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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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