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A條
凡非以合約方式聘用的人員在任職政府期間去世,而其已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少於2年,則須獲支付一筆相等於以下款額的特惠金 —— (a) 如該人員所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少於1年,則該特惠金須相等於該人員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四分之一;或 (b) 如該人員所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不少於1年,則該特惠金須相等於該人員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一半。
退休金條例 第1A條
凡非以合約方式聘用的人員在任職政府期間去世,而其已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少於2年,則須獲支付一筆相等於以下款額的特惠金 —— (a) 如該人員所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少於1年,則該特惠金須相等於該人員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四分之一;或 (b) 如該人員所完成符合領取退休金資格的服務期不少於1年,則該特惠金須相等於該人員每年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的一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