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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6條

退休金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對於有超過一段連續服務期的人員,須根據本條就每一段連續服務期支付予死亡恩恤金,但就超過一段連續服務期而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總額,不得超過假若該人員的全部服務期屬連續性,以及在計算死亡恩恤金時已採用其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或理論上最高可供計算退休金的薪酬(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所本應會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款額,並須減除已支付或須支付該人員的任何退休金、酬金或津貼款額,但根據《退休金規例》(第89章,附屬法例A)第31條批予的任何額外退休金款額則無須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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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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