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根據本條須支付的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須在人員或領取退休金者去世後 —— (a) 如他未根據第(7A)款作出指定,盡快支付給他的合法遺產代理人,而為了分派遺產的目的,該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須作為該人員或領取退休金者的遺產的一部分,但該項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無須繳付遺產稅;由於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而造成遺產基本價值的增加的部分,在就遺產的其餘部分而可能須要支付的遺產稅稅率方面,不得為提高該遺產稅稅率而將該增加的部分予以考慮;或 (aa) 如他已根據第(7A)款作出指定,盡快支付給他的配偶;或 (b) 如死亡恩恤金或特惠金不超過行政長官所釐定的款額,盡快支付給行政長官所指名的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