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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1A條

退休金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除第(1AB)款另有規定外,凡在根據第(1AA)款指定的日期前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其子女根據本條所獲批予的退休金,須於下述情況下停付 —— (a) 如獲批予者為男性 —— (i) 於其18歲時停付,除非當其年屆18歲時,正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ii) 於其年屆18歲之後,不再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教育之時停付:但已根據本節停付的退休金,可於其恢復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期間再予支付;或 (iii) 於其23歲時停付, 三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b) 如獲批予者為女性 —— (i) (倘屬已婚)於其18歲時停付,除非當其年屆18歲時,正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ii) (倘屬未婚)於其21歲時停付,除非當其年屆21歲時,正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iii) 於其年屆18歲(如已經結婚)或年屆21歲(如未婚)之後,不再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教育之時停付:但已根據本節停付的退休金,可於其恢復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期間再予支付;或 (iv) 於其23歲時停付, 四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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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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