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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1AA條

退休金條例 第1AA條

第1AA條

除第(1AB)款另有規定外,凡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為施行本款而藉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或之後受聘或再度受聘任職政府的人員,其子女根據本條所獲批予的退休金,須 —— (a) 於其18歲時停付,除非當其年屆18歲時,正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b) 於其年屆18歲之後,不再在大學、學院、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接受連續性全日制教育之時停付:但已根據本段停付的退休金,可於該子女恢復接受全日制教育期間再予支付;或 (c) 於其年屆23歲時停付, 三者以最先發生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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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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