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8條須支付的退休金的折算
第18A條
(1) 根據第18條須予支付退休金的人,可於開始獲支付退休金後的3個月內或於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批准的較長期間內,以書面向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申請將退休金折算為一整筆款項。 (2) 第(1)款提述的一整筆款項,須按照行政長官所委任的精算師不時編製的精算表折算。 (3) 凡就已故人員根據第(1)款提出申請,在計算一整筆款項前,須將已經批予該人員的任何退休金,自該一整筆款項中扣除。 (4) 就支付第(1)款所提述的一整筆款項而言,該一整筆款項可按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認為適當的數目部分,作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