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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1條

退休金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另有相反的明訂條文外,本條例及該等規例須當作自1947年1月1日起生效;除另有規定外,該等條文須適用於在該日期或之後任職政府的所有人員:但如人員在1947年1月1日和本條例制定日期之間終止服務,又假若本條例在該制訂日期施行,基於該人員在政府離職時的年齡是本不會獲批予退休金或酬金的,則不得根據本條例批予該人員退休金或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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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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