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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4條

退休金條例 第4條

第4條

就本條而言,1947年薪酬調整 (Salaries Revision, 1947)指由憑藉已廢除的《委員權力條例》‡ (第86章,1964年版)第2條於1947年3月20日獲委任的委員所擬備的報告而引起的薪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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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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