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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條例 第22條

退休金條例 第22條

關於任職巴勒斯坦政府的人員轉任於政府的條文

第22條

就本條例而言,凡緊接1948年5月15日之前於巴勒斯坦政府任職的人,須當作繼續擔任其職位,直至該人受聘在其他地方擔任公職為止,或如該人沒有如此受聘,則直至該人退休或被罷免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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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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