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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財產的押記)(利率)規例 第3條

法律援助(財產的押記)(利率)規例 第3條

訂明利率

第3條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為施行本條例第18A(3B)(b)條,訂明利率就某利率期而言,是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及調整的年利率 —— (a) 是按照第(2)款所列的公式計算的;及 (b) 是調整至小數點後3個位的。 (2) 第(1)款提述的公式如下 ——公式中 (a) “最優惠利率(4月1日)”指有關的利率期開始的年份的4月1日的最優惠利率; (b) “當月最優惠利率(120個月)”指於有關的利率期開始的年份的3月31日完結的120個月期間內所有月份的當月最優惠利率的算術平均數; (c) “當月港元利息結算率(120個月)”指於有關的利率期開始的年份的3月31日完結的120個月期間內所有月份的當月港元利息結算率的算術平均數。 (3) 如按照第(2)款所列的公式計算得出的年利率低於零,則就該利率期而言,訂明利率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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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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