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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1條

消防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可訂立命令,稱為“消防處常務訓令”,但該等命令不得抵觸 —— (a) 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的條文; (b) 政府物料規例的條文; (c) 經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作出變通的《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及政府規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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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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