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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21條

消防條例 第21條

火警造成的損毀

第21條

(1) 除第(2)款適用的情況外,消防處在火警發生時或引致即時火警危險事故發生時執行其職責所造成的損毀,須視作任何火險保單所指的火警所導致的損毀。 (2) 就在緊接《2003年消防(修訂)條例》(2003年第7號)第10條生效*之前簽立的火險保單而言,消防處在火警發生時執行其職責所造成的損毀,須視作該火險保單所指的火警所導致的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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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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