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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1條

消防條例 第1條

第1條

處長在接獲任何人提出申請後,如認為適合,可選派成員到申請人指明的處所、船隻、車輛或飛機之內、之上或附近,執行特別服務,並為此目的提供他認為必需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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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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