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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2條

消防條例 第2條

第2條

申請人須就該等如此選派的成員的服務,以及就該等如此提供的設備的使用,向處長繳付處長認為適合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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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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