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轉交行政長官後的程序
第12條
凡有個案轉交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在考慮被控人作出的申述後 —— (a) 如認為控罪不成立,須 —— (i) 駁回該控罪;或 (ii) 命令處長作進一步調查,或命令由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人,按照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重新調查; (b) 如認為控罪成立,或如在根據(a)(ii)段命令作出的進一步調查或重新調查完成後,認為控罪成立,須判處在其權力範圍之內的懲罰。
消防條例 第12條
個案轉交行政長官後的程序
凡有個案轉交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在考慮被控人作出的申述後 —— (a) 如認為控罪不成立,須 —— (i) 駁回該控罪;或 (ii) 命令處長作進一步調查,或命令由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人,按照行政長官認為合適的方式,重新調查; (b) 如認為控罪成立,或如在根據(a)(ii)段命令作出的進一步調查或重新調查完成後,認為控罪成立,須判處在其權力範圍之內的懲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