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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1條

消防條例 第1條

第1條

部屬人員或員佐級成員(包括已被革職者)可按照以下各條提出上訴,反對 —— (a) 處長或其他成員裁斷他犯違紀行為; (b) 處長或其他成員判處的任何懲罰(根據第4段判處者除外); (c) 處長根據本條例第14C條就遺失或損毀而作出償付的命令或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上訴權及有關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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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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