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部屬人員或員佐級成員(包括已被革職者)可按照以下各條提出上訴,反對 —— (a) 處長或其他成員裁斷他犯違紀行為; (b) 處長或其他成員判處的任何懲罰(根據第4段判處者除外); (c) 處長根據本條例第14C條就遺失或損毀而作出償付的命令或規定。
消防條例 第1條
部屬人員或員佐級成員(包括已被革職者)可按照以下各條提出上訴,反對 —— (a) 處長或其他成員裁斷他犯違紀行為; (b) 處長或其他成員判處的任何懲罰(根據第4段判處者除外); (c) 處長根據本條例第14C條就遺失或損毀而作出償付的命令或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