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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條例 第6條

消防條例 第6條

第6條

上訴須在部屬人員或員佐級成員獲通知他被裁斷犯違紀行為當日起計的14天內,或其後就該違紀行為判處懲罰當日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4 — 上訴權及有關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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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