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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工程 (works)包括本規例規定須進行的任何種類作業和規定須採取的任何種類行動; 火警危險令 (fire hazard order)指裁判官根據第10條作出的命令; 汽車 (motor vehicle)包括電單車(不論是否附有側車); 表列成員 (scheduled member)指屬於附表2所列職級的成員; 封閉令 (closure order)指裁判官根據第27條作出的命令; 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fire hazard abatement notice)指根據第3條送達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租賃 (tenancy)包括分租租賃; 禁止令 (prohibition order)指裁判官根據第11條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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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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