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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6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6條

處長轉授權力及職責

第6條

處長可授權副處長或消防總長行使第4條賦予處長的權力或執行該條委予處長的職責,但處長不得授權任何其他成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力或執行任何該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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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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