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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為提供受管制物質以供轉注入汽車的油缸的業務的目的,而在任何處所之內或之上管有或控制受管制物質,即屬犯罪 ——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b) 如屬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火警危險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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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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