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任何人如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從處長或有關的成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 (b) 在與第(1)款所指的要求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詳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 第3條
任何人如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遵從處長或有關的成員根據第(1)款提出的要求;或 (b) 在與第(1)款所指的要求有關連的情況下,提供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詳情,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